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对在中医药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