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本市大力发展中医药事业,遵循中医药发展规律,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坚持中西医并重,支持中西医相互补充、协调发展,促进中西医结合;推动中医药央地合作、区域协同,促进中医药对外交流、开放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