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中医药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育、文化、产业等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11-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