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选民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罢免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