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建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建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