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闭会期间可以建立代表小组,开展代表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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