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和执行代表职务的时候,其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应得的工资和其他待遇。
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代表活动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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