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六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第三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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