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五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依照选举办法的规定另选他人,也可以弃权。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
每次选举所投的票数,等于或者少于投票人数的有效,多于投票人数的无效。
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规定应选名额的有效,多于应选名额的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