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四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乡长,镇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一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一人,也可以等额选举。副主席,副乡长,副镇长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一人至三人,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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