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二条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
民族乡的乡长由建立民族乡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