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中至少有一人为专职。
主席、副主席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根据主席团的安排组织代表开展活动,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负责处理主席团的日常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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