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决定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召开的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并做好会议前的各项筹备工作。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
主席团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本地区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有计划地安排代表听取和讨论本级人民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开展视察、调研等活动;听取和反映代表和群众对本级人民政府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工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