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十七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主席团一般由五人至九人组成。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