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四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 第二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或者副主席,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参加本级人民政府的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