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五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 第二十八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在主席团会议上书面提出的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的代表职务被罢免的,其主席、副主席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主席团予以公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