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每年的第一次会议,应当不迟于三月底前举行。
每届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举行,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经过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或者主席团决定,可以临时召集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