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