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举代表组成,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由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