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三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议案的时候,代表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询问,由有关机关负责人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