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一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