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九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和本级人民政府,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提交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五人以上联名可以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在交付大会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会议对该项议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