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北京市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条例 第三章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十条 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对各项议案的审议在大会全体会议上进行。代表人数较多的,也可以分组讨论,然后大会审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1989-09-2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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