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依法进行视察,增强视察实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