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二条 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本市各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的工作进行视察,是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重要活动,是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国家机关工作进行监督的一项重要基础工作。本市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依法进行视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