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四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四条 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计划和要求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市人大常委会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区、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进行专题视察。
驻京部队代表的专题视察,由市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驻京部队有关部门共同组织。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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