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六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六条 根据代表的要求,经市和区、县人大常委会联系安排,代表可以持代表证就地进行视察。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建议代表就某一问题持代表证进行视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