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五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五条 代表小组视察一般在代表原选举单位的行政区域内进行。代表小组组长就视察的内容和时间征求代表意见后,同所在区、县人大常委会研究安排。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