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七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七条 视察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兼顾不同类型单位,便于代表全面、真实地了解情况。视察应当注重实效,俭朴节约。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