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视察办法 第九条 代表视察时,可以向被视察单位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
代表视察中发现需要由本市有关国家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的问题,可以按照《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条例》的规定,书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07-10-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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