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第三章 审议工作报告、地方性法规案和议案 第三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长、市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出缺,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副市长、本市出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出缺,除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个别任命、补选外,由市人民代表大会补选。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
补选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提出,大会全体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