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本市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平台,支持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相关破产信息。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法律文书,有权依法接管、调查、管理、处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识产权等信息,有关政府部门、金融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本市建设企业破产信息核查平台,支持破产管理人在线查询相关破产信息。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