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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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本...
第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
第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
第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及时...
第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
第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
第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
第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逐步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推进首都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行...
第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优化营商环境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以政府职能转变为核心,构建以告知承诺为基础...
第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经营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享有自主决定经营业态、模式的权利,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
第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市建立健全优化营商环境议事协调工作机制,组建专家咨询委员会,完善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统...
第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本市鼓励政府及有关部门结合实际情况,在法治框架内积极探索原创性、差异化的优化营商环境具体措施;对探索中出现的失误...
第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本市完善营商环境监测评价制度。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经营主体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对本市营商环境开展数字...
第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
第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本市建立优化营商环境社会监督员制度,聘请企业经营者、有关社会人士作为监督员,发现营商环境问题,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协同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实现政务服务标准统一、资质互认、区域通办,促进区域内生产要素自由流...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九条 本市以市场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市场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等各类生产要素和公共...
第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禁止...
第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市场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市场主体...
第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应当将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市...
第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
第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援助平台以及有关案件行政处理的快速通道,完善行...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
第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除外。市场主体办理动产...
第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资...
第二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遭受突发事件影响的市场主体损失情况,制定救助、补偿、补贴、减免、安置...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本市加大对公司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力度。
公司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审议公司股东关联交易等事项时,...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条 本市以经营主体需求为导向,创新体制机制,为经营主体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创造国际领先的发展条件。
第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一条 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平等受到法律保护。保障各类经营主体依法平等使用资金、技术、人力资源、土地使用权、数据等各类...
第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二条 本市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批复的《北京城市总体规划》和国家要求,制定符合首都功能定位的产业发展政策和新增产业的禁...
第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下列措施简化经营主体注册登记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申请设立登记或者...
第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经营主体登记的住所或者通过北京市企业登记服务平台自行填报公示的其他地址承诺,应当能够作为纸质法律文书送达地址...
第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五条 本市推进科技重点产业发展。经营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知识产权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保护的举报、投诉、维权和援助平台,完善行政机关之间、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
第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
第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八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贷款,开展无还本续贷、循环贷等业务,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
第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九条 本市由人民银行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对除航空器、船舶、机动车和知识产权外的动产担保物进行统一登记。经营主体办理动产...
第二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条 本市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探索建立不动产、股权等作为信托财产的信托财产登记及相关配套机制。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一条 本市推动区域性股权市场规范健康发展,支持北京股权交易中心完善股东名册托管登记机制,扩大中小微企业股权直接融...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二条 本市鼓励金融机构定期发布环境信息披露报告,将投融资相关业务的环境信息向社会公布。
支持金融机构优化、创新绿...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落实国家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及时研究解决政策落实中的具体问题,确保减税降费政策全面、及...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四条 发生突发事件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遭受的损失和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救助、补偿...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五条 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得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或者投标人的行为:
(一)违法限定潜...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六条 市发展改革部门推动建立健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管理,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的规则、...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履行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企业办理注销登记:
(一)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无债...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九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二十九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办事指...
第三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的...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
政府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在北...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在服务窗口集中办理。
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政务服务机构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政...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
市政务服务部门建设全市统一的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推进各区、各部门政...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准...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中...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规模、类型、位置等因素,制定社会投资工...
第四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本市探索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所属的设计企业可以为建筑...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本市进一步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不动产登记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税务等部门的协作,为市场主体转让不动产提供登记、...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办...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统一政务服务标准,创新政务服务方式,推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物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在...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本市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会同有关政府部门编制并公布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目录及其...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利于经营主体的原则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办事指南...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三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推行政务服务事项办理告知承诺制。申...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四条 本市建立市、区、街道和乡镇政务服务体系,根据需要设置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统一办理政务服务事项。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五条 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在政务服务大厅或者站点设置综合窗口,集中受理政务服务事项。有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协议委托同级...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本市推行全部政务服务事项在网上全程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有关政府部门不得以政务服...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七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建立全市统一的大数据管理平台和信息共享机制,推进政务信息共享。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据...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八条 本市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制度,依法编制、调整并公布全市行政许可事项清单,清单之外不得违法设定、变相设定...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九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依法制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清单以外的中介服...
第四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条 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其范围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拟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一条 在北京城市副中心、中关村科学城、怀柔科学城、未来科学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其他有条件的区域,政府及有关部...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本市持续深化工程建设领域测绘测量改革,整合测绘测量事项,制定统一的测绘测量技术标准,推进联合测绘测量和成果...
第四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三条 本市建立工程建设领域“风险+信用”监管体系,根据风险等级、信用等级,分级分类、动态调整监管规则,实行差别化...
第四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四条 本市在民用和低风险工业建筑工程领域推行建筑师负责制,注册建筑师为核心的设计团队、注册建筑师所属的设计企业可...
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五条 本市优化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管理。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土方作业量大的市政工程项目,项目单位取得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意...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供电企业应当保障供电设施的正常、稳定运行,确保供电质量符合国家规定。市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供电企业年供电...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采取下列缴纳税费便利措施:
(一)推动纳税事项全...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有关部门应当在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决定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销售(买卖)合同、抵押合同、完税凭证...
第五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一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二条 市交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货物多式联运公共信息平台,推动空运、铁路、公路、邮政、水运等运输信息共享,实现货...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三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意见建议,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经营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经...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四条 市政务服务和数据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设全市政策服务平台。有关部门依托平台开展政策归集共享,为经营主体...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五条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六条 本市推行“高效办成一件事”集成化办理,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需求,推动跨层级、跨部门政务服务事项集成...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七条 本市实行外国人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并联审批。有关部门应当完善具体措施,为境外人员入境住宿、出行、支付等...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八条 本市实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经营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有关政府...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一条 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
第五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制度,明确失信的市场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
第五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六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
第五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七条 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推...
第五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八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九条 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
第六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领域组...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二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三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市场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应当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行为...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坚持公平公正监管、信用监管、综合监管,做到严格规范、公正...
第六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条 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一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探索构建以“风险+信用”为基础、“分级分类+协同”为关键、“科技+...
第六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二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建立健全经营主体信用修复制度。失信的经营主体可以采取作出信用承诺、完成信用整改、通过信用...
第六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三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反垄断风险预警机制,对涉嫌垄断的问题及时予以提醒,加强经营者集中合规风险提示,开展反垄...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四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五条 本市在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等以外的行业、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随机抽...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六条 本市健全违法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制度,畅通公众监督渠道。有关政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的,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本市推...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制定本部门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三月底前向社会公布。
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八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提高监管效能,优化监管方式,坚持无事不扰原则,注重运用技术手段及时发现问题,逐步降低现场检...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六十九条 本市在现场检查中推行行政检查单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
第七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条 需要在特定区域或者时段,对监管对象实施不同监管部门多项监管内容检查的,应当采用联合检查的方式,由牵头部门组织...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一条 本市推行综合执法,减少执法主体和执法层级,分别在农业农村、文化旅游、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领域...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二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违法行为人的主观过错,...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七十三条 市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主体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将本部门依法应当公示的行政处罚行为区分为一般违法...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商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经营行为规范、资质标准等与市场主体生产...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
第六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九条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鼓励市场主体选择...
第七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
第七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下列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质量:
(一)推进繁简分流快速审理机制;
(二)依法...
第七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
第七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五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企业因重整取得的债务重组收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适用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破产企业涉及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破产管理人有权查询破产企业注册登记材料、社会保险费用缴纳情况、银行开户信息及存款状况,以及不动产、车辆、知...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九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公安机关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被执行人及其车辆查询机制。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
第八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条 破产管理人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加大对破产管理人的培训力度,提高破产管理人的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一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四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充分听取经营主体、行业协会...
第七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五条 起草涉及经营主体经济活动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具体政策措施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公平...
第七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六条 经营主体认为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同上位法相抵触的,可以依法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第七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七条 本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地方性法...
第七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八条 本市支持在京商事仲裁机构和商事调解机构发展,支持其加入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
商事仲裁机构应当...
第七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七十九条 本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案件审理用时、案件结案率等相关数据,提高司法透明度。
本市支持人民法院完善网上诉讼...
第八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条 相关部门应当健全司法鉴定、资产评估、审计审价等行业管理制度,督促相关机构优化工作流程、压缩工作时限、提高工作...
第八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法通过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案件诉讼活动等措施,提高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效率和...
第八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与人民法院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协调机制,支持符合破产条件的企业进行破产清算或者重整,协调解决破...
第八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三条 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完善破产案件繁简分流审理机制,提高办理破产案件效率。
人民...
第八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四条 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推荐符合要求的中介机构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破产申请裁...
第八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五条 市高级人民法院应当与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政府部门建立破产案件财产处置联动机制,统一破产...
第八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六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大对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力度,协调解决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
第八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破产案件债权人权益保障机制,保障债权人会议对破产企业财产分配、处置的决策权,保障债权人的知...
第八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八条 破产企业重整期间,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自动解除或者经破产管理人申请解除破产企业非正常户认定状态。
第八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执行案件需要查找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
第九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纠正以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违法适用强制措施和违法查封、扣押、冻结、执行企业财产等行为;发...
第九十一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一条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公职人员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存在的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的监督问责。
第九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九十二条 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或者侵犯经营主体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