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五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除依法保密外,应当通过报纸、网络等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三十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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