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六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为市场主体留出一般不少于三十日的适应调整期,涉及国家安全和公布后不立即施行将有碍施行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