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七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上位法制定、修改、废止情况,及时清理有关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