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五章 法治保障 第六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政策措施,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
市场主体认为政府规章或者市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或者区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的,可以向区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审查建议。有关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