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八条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的政企沟通机制,听取市场主体意见,为市场主体提供政策信息,协调解决市场主体的困难和问题。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12345服务热线电话、部门电话、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提出有关营商环境的咨询和投诉举报。有关政府部门、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协调解决、答复;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并说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