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七条 海关、商务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依法精简进出口环节审批事项和单证,优化通关流程,能够退出口岸验核的,全部退出;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管理。
鼓励企业提前申报通关,提前办理单证审核,对于提前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有关容错机制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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