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六条 市口岸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的要求,对进出口货物申报、舱单申报和运输工具申报业务提供单一窗口服务,推进监管信息和物流运输服务信息互联互通,实现无纸化通关,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情况除外。
海关应当公布报关企业整体通关时间;口岸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公布口岸收费目录,口岸经营服务企业不得在目录以外收取费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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