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九条 支持北京城市副中心管理委员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有条件的区人民政府,探索实施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试点,可以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本市探索在部分领域开展营业执照和有关行政许可联合审批试点。市场主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可以一并提出相关行政许可申请,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与其他有关政府部门并联办理。
本市探索在部分行业开展综合行政许可试点。一个行业经营涉及的多项行政许可可以整合为一项行业综合行政许可,一张行业综合行政许可证统一记载相关行政许可信息。
本市探索基于风险的分级分类审批管理机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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