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五十条 本市推行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对有关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的情况进行评价。具体办法由市政务服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