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三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三条 本市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市有关政府部门以公共信用信息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制定本行业、本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标准。信用较好、风险较低的市场主体,应当减少检查比例和频次;违法失信、风险较高的市场主体,应当提高检查比例和频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