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二条 有关政府部门编制的权力清单应当明确监管执法事项、依据、主体、权限、内容、方法、程序和处罚措施等内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