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二十七条 本市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自主发展会员,代表会员反映诉求,服务会员发展;政府及有关部门起草或者制定有关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应当主动听取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反馈和说明。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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