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三十六条 市政务服务部门依法制定作为办理行政审批条件的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并向社会公布;有关政府部门不得将目录以外的中介服务事项作为办理行政审批的条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