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七条 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金融机构和中介机构,为市场主体首贷、续贷业务受理和其他金融业务提供服务,提高对中小企业信贷规模和比重。
在确保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受到保护的前提下,推动不动产登记、税务、市场监督管理、民政等有关政府部门的信息与金融机构共享;建立以区块链为基础的企业电子身份认证信息系统,减少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