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健全人力资源服务体制机制,培育国际化、专业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提供服务;畅通劳动者维权渠道,完善调解机制,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按照国家规定取消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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