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二章 市场环境 第十四条 本市推进科技、文化重点产业发展。市场主体可以利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现有资源,建设科技、文化企业孵化器。经依法登记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符合规划的,可以用于科技、文化孵化,科技、文化成果转化和产业落地等项目建设。
本市统筹推进应用场景建设,为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提供实验空间。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等有关政府部门应当发布重点领域应用场景项目清单。
支持在本市设立国际科技组织或者联盟、国际知识产权组织或者其分支机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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