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四章 监管执法 第五十五条 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按照鼓励创新和发展、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原则,针对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的性质和特点,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和措施,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引导其健康规范发展。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