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第三章 政务服务 第四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公开服务范围、标准、收费、流程、完成时限等信息。
对市场主体投资的建设项目需要附属接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小型工程项目,由供水、排水、低压供电等市政公用企业直接上门提供免费服务;接入低压供电的,时间不超过八个工作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0-03-2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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